凡未获得执业护士资格者,根据《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含2009年在校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同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二)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同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三)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同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考生的报名条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具备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职员,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获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备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获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职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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